法官說法

  能否再次取得繼承權應根據具體理由判斷

  承辦法官分析,根據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除本條法律外,法律對此沒有更具體的規定。

  因此,放棄繼承權之后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么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

  本案中,當事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時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知道或應當知道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限制意思自治的情形,則應認定當事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作出后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其他繼承人與李兵、王麗一同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私力解決糾紛,權衡各方權益達成的平衡,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不宜輕易打破。

  律師看法

  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意思表示不能隨意反悔

  被繼承人去世后,哪些人能繼承遺產?遺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放棄繼承有哪些注意事項?北京國楓(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艾蕾分析說:“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p>

  艾蕾表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不是必須多分,不具有強制性;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而且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艾蕾指出,放棄繼承意味著無條件的放棄。如果對放棄繼承附有各種條件,比如要得到多少補償之類的,實際上屬于遺產分割的方案,并不是放棄繼承?!氨景钢?,李兵是與李強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子,因此李強的法定繼承人有李老大、李老二、李老三、王麗、李兵5人。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卑妆硎?,王麗和李強放棄繼承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根據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該放棄繼承行為應當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