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旌陽區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審判庭審判員王薪淳,認為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間應互相忠實,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義務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并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或物質損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夫妻一方的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一的侵權行為時,對方才可請求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機械解讀上述規定,不利于彰顯法律的公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較《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增加了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本案的判決也與新的立法觀念形成有效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