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
錢已用于兩人共同的家庭日常開支
前不久,四川省青神人邵某某將前妻蘭某某訴到青神縣法院漢陽法庭,要求前妻返還彩禮30余萬。起訴后,邵某某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申請凍結蘭某某銀行賬戶,賬戶顯示余額7247元。
邵某某和蘭某某在2000年協議離婚,兒子隨邵某某生活。2011年底,因兒子結婚事宜,兩人在親戚的勸說下,同意復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邵某某給蘭某某轉款達30余萬元。
法庭上,邵某某陳述,蘭某某一直說要買房才復婚,自己打工多年轉給她30多萬,中途要求去買房復婚卻被以各種理由推諉。既然無復婚誠意,便要求蘭某某返還由其保管的“彩禮”30余萬元。
而蘭某某則辯稱:自2012年以來,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該筆款項系邵某某自愿給付并已被用于兩人共同的家庭日常開支,故不應返還。
邵某某當庭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示作為證據,蘭某某則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
庭上,兩名證人的證言十分雷同,拿著打印的一頁紙,陳述蘭某某這幾年來操持家庭生活的幾件大事。面對法官詢問,證人表示,這些內容都是由蘭某某當面告知的。
兩周后,案件宣判:蘭某某返還邵某某7247元。
法官釋疑:
雙方都無證據,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看著男方似乎有理,也有轉賬憑證等證據,女方的證人不靠譜,為何會有這樣的結果?
案件承辦法官青神縣法院院長廖敏解釋,該案開始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雙方于2012年5月起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初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對同居關系期間邵某某給付蘭某某的款項的性質存在爭議,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為同居關系糾紛。
廖敏指出,經法院審查,蘭某某的證人證明的內容均由蘭某某告知,并非自己知道的客觀事實。故法院對兩名證人的當庭證言均不予采信,但這并不是影響案件判決的關鍵。
案件中,邵某某主張該款項系交由蘭某某保管,但對其主張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原被告均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因原告系提出主張的一方,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廖敏也提醒,在法院民事訴訟中,常常有當事人發出這樣的感慨:為什么明明我有理,官司卻輸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說了算?在法庭上,往往最終是證據說了算。
證據是進行訴訟的根本,一切訴訟主張的提出以及反駁對方的觀點都要依靠證據,同時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闡述己方的觀點。法院進行裁判,也主要依靠證據認定事實,進而適用法律。
鐘成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