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違法駕駛人員全責

  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為:張某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駕駛證被吊銷后未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仍然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吳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明知張志華的機動車駕駛證已被吊銷,仍將車交給張志華駕駛)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之規定;

  張某華和吳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高速交警部門表示,此次事故暴露相關部門和個人均存在隱患問題,具體如下:肇事車輛所屬公司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高速公路營運公司對事發路段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部分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駕駛“病車”上道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