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至2016年期間,楊曲冰利用擔任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江某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宜上提供幫助,先后15次收受或索要江某共計4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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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曲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眉山市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7.8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其中,120萬元屬犯罪未遂,索賄75萬元。對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曲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