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
鄰居突然發病
將4歲女童砍成重傷
2019年5月5日下午,四川隆昌市響石鎮某村,4歲女童小雨(化名)隨奶奶在路邊玩耍時,鄰居王某突然發病,手持篾刀將小雨砍傷。傷人的王某自2002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曾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先后三次住院治療,出院后長期門診治療、服藥。
隨即,小雨被送往隆昌市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重型腦傷,右側枕葉、右側小腦及左顳葉腦挫裂傷伴血腫,枕骨骨折,右側面部、頸項部皮膚軟組織挫裂傷,耳部、枕部挫擦傷,枕部頭皮血腫,吸入性肺炎,外傷性腦梗死。此后,經轉院至內江市第一人民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多次住院治療,小雨于去年12月9日好轉出院,但醫囑仍要求繼續系統康復診療。
小雨在醫院住院治療139天,治療費共花費16.8萬余元,除去醫保報銷的11萬余元,小雨家人自行支付5.8萬余元。出院后,小雨繼續接受門診治療和康復理療,花費門診治療費4.3萬余元。
后經鑒定,小雨顱腦損傷后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屬十級傷殘。王某在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對于本次作案實施的違法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后經隆昌市公安局建議,隆昌市人民檢察院申請,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決定對王某強制醫療。目前,王某正在醫院住院治療。
索賠
女童方索賠18萬余元
包括10萬余元醫療費
事發后,王某的丈夫黃某向小雨家支付了40200元。同時,小雨家人通過水滴籌網絡平臺獲得捐助114495元,通過輕松籌網絡平臺獲得捐助23139元,響石鎮人民政府給予困難補助和職工捐款23786元。
在小雨出院后,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黃某連帶賠償住院醫療費5.8萬余元、門診治療費4.3萬余元、護理費2.78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70元、營養費4170元、殘疾賠償金2934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和住宿費1萬元,總計18萬余元。
小雨方認為,王某系精神分裂癥患者,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黃某與王某系夫妻,夫妻共同財產由黃某管理,應當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王某個人部分用于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黃某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庭審中,黃某辯稱,小雨已獲賠償款及社會捐助共計18萬余元,這已能完全填平各項損失。此外,小雨受傷是因為未得到其監護人有效監護而造成的,他已盡到對妻子王某的監護義務,他沒有責任。為此,他請求法院駁回小雨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