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醫療費損失已由社會捐助彌補

  不能重復主張

  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雨因身體受到傷害,其有權依法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住宿費等損失。

  對小雨主張的合理損失,法院核定如下:

  對于住院醫療費5.8萬余元和門診治療費4.3萬元,此項費用小雨方已經支付,屬于其財產性損失。根據庭審查明,此次事故發生后,小雨方通過水滴籌、輕松籌以及政府捐款已經獲得捐助16萬余元,而水滴籌、輕松籌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的,即是為了幫助小雨解決治療費用困難問題,此款足以彌補小雨所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小雨方再次主張醫療費10萬余元,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故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支持小雨方主張的護理費2.78萬元、住院伙食補助4170元、營養費4170元、殘疾賠償金2934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對其主張的交通和住宿費10000元,因沒有提供票據,法院結合其就醫的地點、時間和次數等實際情況,予以酌情支持4000元。以上款項共計72480元。

  對于黃某辯稱的小雨所獲賠償款及社會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項損失,法院認為,小雨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人身權方面的損失。對于財產性損失已由社會捐助予以彌補,小雨對此不能重復主張。對于人身權方面的損失,則不能因社會和他人的善意捐助而免去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黃某的此項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部分采納,即支持小雨主張的合理損失為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交通住宿費共計72480元,對其主張的醫療費用10萬余元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黃某辯稱的自己沒有責任,經審查,事故發生時,小雨隨其監護人在農村戶外公共區域玩耍,傷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發產生幻聽而無故持刀傷害小雨所致,且事故發生時王某的監護人黃某未在場,也未在家,系事后趕回。為此,法院認為,小雨及其監護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黃某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監護責任,故小雨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據此,法院認定,小雨的各項合理損失72480元應由被告方承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實際還應承擔32280元。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賠償小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交通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280元。賠償費用從王某個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黃某賠償。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