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為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廣泛宣傳非法買賣、出租、出售個人電話卡、銀行賬戶的法律后果,鏟除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灰色土壤,11月3日,四川省自貢市公安局公布了廖某紅等首批115名非法出租、出售個人電話卡、銀行賬戶人員名單,相關銀行機構和通信運營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上述人員采取懲戒措施。

  首批公布的懲戒對象為經自貢市公安機關認定的,自貢市轄區內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電話卡、銀行賬戶的單位、個人及相關組織,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辦理電話卡、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懲戒措施包括信用懲戒。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受懲戒的個人銀行賬戶開戶人5年內將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新開立賬戶。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加大審核力度。

  受懲戒的個人電話號碼登記人員名下已有所有通訊號碼全部先行關停。自關停之日起30日之內可向公安機關、通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只能恢復一個號碼,限制周期最長為5年。

  公安機關提醒: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通訊傳輸、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銀行賬戶、電話卡、微信、支付寶限個人實名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售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賬號開戶人將要承擔相應民事或刑事責任(本人身份證件、銀行卡等重要物品丟失,應立即到主管部門掛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勿貪圖小便宜,隨意出借、出租、出售個人名下銀行卡、電話卡以及微信、支付寶賬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