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排污企業被罰款50萬元,3人獲刑
11月4日,筠連縣法院對跨越四川、云南兩省的污染環境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鹽津某竹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竹纖維公司)罰金五十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三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筠連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鹽津某竹纖維公司法人代表系王某某,2016年5月11日,某竹纖維公司整體租賃了鹽津亞太竹纖維公司位于云南省鹽津縣底坪工業園區的工廠,雙方約定由某竹纖維公司對環保問題負責。
2017年8月1日起,劉某某租賃某竹纖維公司位于上述地址的竹纖維生產線一條,某竹纖維公司委派王某某為全權代表監督劉某某生產經營,劉某某亦聘請王某某作為環保第一負責人,全權負責環保工作。
2017年9月前后,劉某某聘請黃某某擔任廠長,負責日常生產工作。后在王某某監督、默許下,劉某某擴大生產線、增加水處理設備、改變造紙工藝,導致大量污水不能有效處理及回用。在王某某縱容下,劉某某或親自或授意安排黃某某等人外排污水,流入附近溶洞,污染當地居民生活環境。
2017年10月前后起,四川省文物保護單位筠連縣“玉壺井”水質受污染,水體出現色度渾濁、伴有異味等。經筠連縣環境監測站檢測,“玉壺井”水體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學需氧量等指標嚴重超標。
2018年4月至5月,筠連縣環境監測站在調查中發現某竹纖維公司廢水超標問題。當年5月9日,經筠連縣環境監測站抽樣檢測,某竹纖維公司廢水總排口及“玉壺井”均檢測出可吸附有機鹵素(以氯計)AOX,筠連縣生態環境局明確AOX是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
2018年6月前后,某竹纖維公司暫停生產,同年7月前后起,“玉壺井”水質逐漸好轉。經四川大學、四川省煤田地質局141隊調查分析,確定“玉壺井”水體污染來源于某竹纖維公司排放的污水。經鑒定,筠連縣相關部門為尋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支出費用超過100萬元。
法院認為,某竹纖維公司及王某某、劉某某、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排放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結合某竹纖維公司及王某某、劉某某、黃某某的具體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