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20年3月初,江蘇某畜牧公司人員畢某聯系張某三購買他們公司代養戶的病豬,張某三在明知該批生豬無法辦理動物防疫檢疫合格證情況下又將該批生豬轉賣給曹某洋。

  曹某洋在挑選生豬的時候發現了端倪,有的豬出現了走路打晃、身上發紫、發紅、倒地等癥狀,但是仍然支付28.97萬元購買了其中沒有出現明顯癥狀的豬約490頭,并以32.2萬元的價格將批生豬轉賣給魏某,魏某又以36.5萬元的價格轉賣給河北省無極縣的高某中, 高某中將該批生豬分四批分別出售,其中有一個買家尤某以17.76萬元的價格購買111頭生豬,又將該批生豬轉售給樂山市的李某明和王某,并提供虛假電子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非洲豬瘟檢測報告。

  3月4日晚,王某等人在運輸生豬途中處理了7頭病、死豬。最終,這剩余的104頭生豬運輸到樂山市五通橋區境內卸載時被擋獲。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部門對該批生豬及已經屠殺生豬的進行檢疫檢驗和專家評議:確認其中有十份檢測樣品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跨省販賣和運輸該批病豬的行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危險性極大,情節嚴重,應當以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追究刑事責任。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表示認罪服判,主動退繳全部贓款21.48萬元,繳納罰金26.5萬元。

  樂山市五通橋區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