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后又欲與前妻復婚,計劃復婚后,兩人同居期間前后轉賬30余萬給前妻,最后卻并未重新走到一起。這種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多年來的轉款30余萬,最后,法院宣判,女方返還男方7247元。法院為啥這樣判決?11月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眉山青神縣法院判決的案件。

  邵某某將前妻蘭某某訴到眉山青神縣法院漢陽法庭,要求前妻返還彩禮30余萬。起訴后,邵某某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申請凍結蘭某某銀行賬戶,賬戶顯示余額7247元。

  邵某某和蘭某某在2000年協議離婚,兒子隨邵某某生活。2011年底,因兒子結婚事宜,兩人在親戚的勸說下,同意復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邵某某給蘭某某轉款達30余萬元。

  法庭上,邵某某陳述,蘭某某一直說要買房才復婚,自己打工多年轉給她30多萬,中途要求去買房復婚卻被以各種理由推諉。既然無復婚誠意,便要求蘭某某返還由其保管的“彩禮”30余萬元。

  而蘭某某則辯稱,自2012年以來,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該筆款項系邵某某自愿給付并已被用于兩人共同的家庭日常開支,故不應返還。

  邵某某當庭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示作為證據。蘭某某則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

  庭上,兩名證人的證言十分雷同,拿著打印的一頁紙,陳述蘭某某這幾年來操持家庭生活的幾件大事。面對法官詢問,證人表示,這些內容都是由蘭某某當面告知的。兩周后,案件宣判,蘭某某返還邵某某7247元。

  看著男方似乎有理,也有轉賬憑證等證據,女方的證人不靠譜,為何會有這樣的結果?

  案件承辦法官青神縣法院院長廖敏釋法,該案開始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雙方于2012年5月起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初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對同居關系期間邵某某給付蘭某某的款項的性質存在爭議,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為同居關系糾紛。

  廖敏說,經法院審查,蘭某某的證人證明的內容均由蘭某某告知,并非自己知道的客觀事實。故法院對兩名證人的當庭證言均不予采信。但這并不是影響案件判決的關鍵。案件中,邵某某主張該款項系交由蘭某某保管,但對其主張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原被告均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因原告系提出主張的一方,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