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與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近日,最高檢發布服務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典型案例,四川省彭州市檢察院辦理案件入選。
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四川成都益正環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正公司”)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被告人肖志偉等人介紹,先后從成都溫江愛斯特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斯特公司”)、成都晨光亞克力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公司”)、被告人唐剛、劉健處承接工業廢水處置業務。
益正公司負責人、被告人呂順體安排公司員工或伙同被告人蔡偉利,用環衛罐車運輸工業廢水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等地后,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井內。經查,共非法運輸并排放工業廢水443.685噸。經鑒定,涉案工業廢水含有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揮發性危險化學物質,系危險廢物。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的危險廢物沿污水管網進入青白江,造成下游水體污染,青白江水業有限公司地表水生產停產172小時,直接經濟損失100余萬元;上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給彭州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70.8萬元。
2017年11月30日,彭州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12月18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偵查并就本案因時空隔離導致因果關系的認定難、證明難等問題,提出解決意見。2018年1月,公安機關以呂順體等人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逮捕。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追加逮捕愛斯特公司環保專員張杰。
2018年3月6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彭州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案件證據25卷并追加益正公司和晨光公司為單位犯罪。2018年9月6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
庭審中,部分被告人和辯護人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導致成都市青白江區自來水廠停產和損失提出質疑,提出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導致危害后果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現有證據證實案發時間段被告單位(人)曾先后7次向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內排放工業廢水,而彭州市南部新城地下污水管道與青白江上游連通,工業廢水系沿管道到達自來水公司取水口。
自來水公司的實時記錄證實了每次水樣異常的時間與排污的時間,以及受污染情況與排污情況均能吻合。在對上游沿岸進行排查后,偵查員沒有發現其他污染源。
因此,被告單位(人)的非法排污行為與自來水廠因水污染停產的結果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
休庭期間,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之間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提出三點意見:一是建議結合刑事案件認定的排污數量、非法獲利和相關企業、人員的經濟條件確定賠償金額。二是建議將未構成單位犯罪但涉案的有關企業納入賠償主體。三是建議將被告單位(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作為認罪悔罪的情節,供法院量刑時考量。最終,被告單位(人)共支付賠償金359.6萬元,其他有關涉案企業也主動支付了150萬元。
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判處被告單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處罰金120萬元和80萬元;對被告人呂順體、追捕到案的張杰等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