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收養關系到底如何認定?成都彭州一對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領養了一名已滿23歲的養子,然而丈夫去世后,妻子卻和養子因丈夫遺產產生糾紛鬧到法院。近日,彭州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收養時已成年人的確認收養關系糾紛,并依法作出判決,確認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23歲男子作養子

  養父去世 養母與養子就其遺產發生糾紛

  張女士與丈夫葛先生再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年雙方決定收養一名已滿23歲的養子并改名為葛小某,并在公證處進行了收養公證,葛小某自原戶籍遷戶至四川省彭州市與張女士夫婦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房屋搬遷。2017年7月20日葛先生去世。張女士與葛小某就葛先生的遺產問題發生糾紛,遂依法起訴至彭州法院。

  張女士認為,葛小某與張女士夫妻二人分開生活居住后,對張女士夫妻不理不睬,既沒有從經濟也沒有精神方面盡到贍養義務。而當年并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過任何收養手續,并且葛小某當時已成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的規定,因此請求判令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無效。

  葛小某辯稱收養時其確實已經成年,但是雙方的收養關系是通過公安機關辦理了轉戶口。二十幾年以來, 葛小某一直履行了對張女士葛先生二人的贍養義務,葛先生生病期間, 葛小某出錢出力,全力照顧,并操辦了葛先生的喪葬。以前每年打工掙的錢都是交給了家里,從2002年起每月都給張女士葛先生兩人100元的贍養費。因此葛小某認為其完全履行了作為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

  彭州法院兩次開庭審理該案,依職權向民政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發現:無張女士夫婦以及葛小某的收養登記信息。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雙方收養行為不具備法定的成立條件 故收養無效

  彭州法院法官托萍介紹:首先,符合法定收養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收養行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該案中,張女士夫婦欲收養葛小某,雖然經公安部門辦理了戶籍登記,但公安部門并非收養登記的法定部門,雙方未在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次,收養行為當時葛小某已年滿23周歲,雙方收養行為不具備法定的成立條件。葛小某所述履行贍養義務亦不能證明雙方收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張女士要求確認雙方收養行為無效的主張,合法、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托萍法官提醒,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現行法律相比,擴大了被收養者范圍,使得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回歸家庭生活。

  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