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法定條件
21年收養關系無效
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法庭上,張女士表示,當年并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過任何收養手續,并且葛小某當時已成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收養規定,因此請求判令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無效。丈夫的遺產也與其沒有關系。
日前,彭州法院兩次開庭審理該案,依職權向民政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卻發現無張女士夫婦以及葛小某的收養登記信息。“收養”當時,葛小某已經成年。法院最終判決,收養行為無效。
該案承辦法官托萍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收養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收養行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張女士夫婦欲收養葛小某,雖然經公安部門辦理了戶籍登記,但公安部門并非收養登記的法定部門,雙方未在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同時,收養時,葛小某已年滿23周歲,雙方收養行為不具備法定的成立條件。
而對于葛小某所述履行了贍養義務的情況,法官認為亦不能證明雙方收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張女士要求確認雙方收養行為無效的主張,合法、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什么情況下可以被收養?
托萍法官提醒,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與現行法律相比,擴大了被收養者范圍,使得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回歸家庭生活。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