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23歲男子 20年后鬧上法庭

  法院判決:收養行為無效

  彭州市一對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便領養了一名已滿23歲的男子作為養子,然而丈夫去世后,妻子卻和養子因丈夫遺產產生糾紛。

  彭州市民張某與丈夫葛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年雙方決定收養一名已滿23歲的男子作為養子,將其改名為葛小某,并在公證處辦理了收養公證,葛小某自原戶籍遷戶至彭州市與張某夫婦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2017年,葛某去世。張某與葛小某就葛某的遺產問題發生糾紛,張某起訴至彭州市法院,請求確認收養行為無效。

  張某認為葛小某與其夫妻二人分開生活居住后,對張某夫妻不理不睬,既沒有在經濟上,也沒有從精神上盡到贍養義務。由于當年并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過收養手續,并且葛小某當時已成年,不符合《收養法》關于被收養人收養年齡限制的規定。

  葛小某辯稱,收養時自己確實已經成年,但是雙方收養時已通過公安機關辦理了轉戶口手續。10多年以來,葛小某一直履行了對張某夫妻二人的贍養義務,從2002年起每月都給張某二人100元的贍養費。葛某生病期間,葛小某出錢出力,全力照顧,并操辦了葛某的喪葬事宜。以前每年打工掙的錢都是交給了家里。據此,葛小某認為自己完全履行了作為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

  彭州市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依職權向民政局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發現沒有張某夫婦以及葛小某的收養登記信息。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該收養行為無效。

  記者 劉冰玉

  ◎法官說法

  收養行為不具備法定成立條件

  彭州市法院法官托萍介紹,首先,符合法定收養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收養行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張女士夫婦欲收養葛小某,雖然經公安部門辦理了戶籍登記,但公安部門并非收養登記的法定部門,雙方未在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其次,收養行為發生時葛小某已年滿23周歲,雙方收養行為不具備法定的成立條件。葛小某所述履行贍養義務亦不能證明雙方收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張女士要求確認雙方收養行為無效的主張,合法、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根據2021年1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現行法律相比,擴大了被收養者范圍,使得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回歸家庭生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這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