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漁工具捕撈水產品,這是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需賠償生態修復費用。
雅安人衛某某非法捕獲約3.4千克各類野生魚,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還要賠償生態損害損失。
10月30日上午,雨城區法院組成“七人制”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件回放:
禁漁區非法捕魚約3.4千克
絕戶網,因網眼密集,是水生物種的重點殺手,嚴重危害水資源生態環境,也是國家禁用的捕魚漁具。
今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衛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區望魚鎮三臺村1組周公河流域內撒網捕魚,共捕獲各類野生魚類共計92尾3426克。
周公河流域雅安境內段系全年禁漁河流。經鑒定認為,衛某某使用的漁網網目尺寸小于國家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系國家禁用的捕魚漁具絕戶網,所捕魚類的價值共計253.44元;因衛某某在周公河珍稀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非法捕撈,導致相關河段魚類種群資源量下降,造成生態的破壞和漁業資源的損失為12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