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說起給愛車買保險,很多人常常委托在保險公司上班的朋友代其購買。然而,如果遇到粗心大意的朋友,雖然錢交了卻沒上保險,車主在脫保期間又遇到交通事故,那就是太不幸了,不僅雙方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甚至還要對簿公堂。
近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糾紛案。
白某與趙某是多年朋友關系,趙從事保險代理工作,白某經常委托趙辦理購買車輛相關保險的事務。
今年4月,白名下車輛的保險即將到期,于是又委托趙幫其購買保險,并按趙的報價支付了保險費用。后趙因粗心大意,沒有及時為白購買車輛保險,以致白的車輛處于脫保狀態。
今年5月13日,白駕駛車輛行駛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白某被判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并賠償了死者家屬近33萬元。白某承擔賠償責任后,覺得自己很冤枉,于是起訴至法院,認為是趙的過錯導致車輛脫保,應由趙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承辦法官從法律角度分析本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趙作為受托方應該履行自己的勤勉義務,忠實的完成委托事項。趙某怠于履行自己的受托事項,造成委托人巨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白某在購買保險時應該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機構,而不應該選擇沒有任何資質的保險“串串”,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最后在法院的組織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趙某賠償白某經濟損失16萬5千元。
承辦法官提示,本案給兩家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的同時,也給我們帶來兩方面的警示。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接受別人的委托事項,就要盡心盡力的完成,若因為自己的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同時,我們將事情委托給別人辦理時,也需要審查受委托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受委托人是否具有責任心等等,不能當“甩手掌柜”,否則就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