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1月23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成都中院近期成功審結了四川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在今年三月份曾經引發德陽、什邡市部分城區飲用水正常供應的事件,法院判決導致此事的“始作俑者”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采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5噸柴油不慎泄露

  市民疑問水面怎么多了“黑點”

  2020年3月14日,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購置15噸柴油,準備為疫情期間復產復工車輛加油。

  當天,該公司工人實施卸油作業時發現柴油罐與加油機連接管路彎頭處(柴油泄漏點)脫落,泄漏的柴油共計5.67噸,導致人民渠(成都、德陽段)水質異常,影響什邡市、德陽市部分城區飲用水正常供應。

  經四川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329 254.15元,其中污染處置費為170 638.13元,財產損害為158 616.02元,無人身損害。

  記者了解到,該案作為司法確認中的新類型案件,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開展后,四川首例由省級人民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指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通過對該起案件的審理,為加強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