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眾所周知,法庭上的原被告雙方都會為了自己的權利據理力爭,準備最有利自己的證據。近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當事人采取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方式混淆視聽,被法官開具了一張5000元的“罰單”。
據悉,翠屏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理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查明李某提交的重要證據:“昭通市某產業開發園區建設項目羊舍工程施工合同書”中偽造“趙某”簽名,并以此為據申請追加趙某為本案被告,并稱趙某與李某存在合伙關系。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對質,在承辦法官的追問下,李某當庭認可“趙某”簽名是其本人偽造,并非之前所提交的所謂“證據”。
李某的行為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妨礙案件審理,藐視法庭紀律,損害司法權威,法院結合案情,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修改施行后,翠屏區法院首次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的當事人作出處罰。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明,同時也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裁判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正當訴訟權利,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支持自身訴求。偽造證據并以此作虛假陳述的一方當事人,非但難以達到預期的勝訴目的,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乃至判刑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