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圖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圖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1月25日,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吳良軍擔任審判長,對李春元、李東枰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眉山市東坡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部分省人大代表旁聽了宣判。

  此前,7月30日,眉山市東坡區(qū)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其余24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九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或判處罰金。

  成立涉黑組織 一家三口齊上陣

  法院依法查明,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滿釋放后,通過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具備一定經(jīng)濟實力。為確立其在眉山市東坡區(qū)尚義鎮(zhèn)的地位,先后組織被告人謝義文、陳光利、黃從平等人在東坡區(qū)尚義鎮(zhèn)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東坡區(qū)尚義鎮(zhèn)造成嚴重影響,被當?shù)厝罕姺Q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組織成員謝義文、劉國友、魏東、童岡等人在東坡區(qū)某賓館實施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以此為標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員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規(guī)矩清晰,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李春元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領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組織成員對其忠誠、服從,長期通過組織聚會,喝酒娛樂、送錢送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向參與工程管理和實體經(jīng)營的組織成員按入股分紅、發(fā)放報酬,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零花錢、車輛。謝義文、黃從平、劉國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麗英等4人為該組織骨干成員。李春元之子李東枰等3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余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為獲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攏在李春元的身邊,接受該組織的安排、指揮,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李春元除了網(wǎng)羅社會閑散人員擴充勢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齊上陣。其妻子姚麗英負責管賬,其兒子李東枰充當打手,還有其侄子李偉、董航參與軟暴力,他們信奉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覺得自己人信得過、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