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因為急用錢,將一只58克的純金(黃金)手鐲押于四川平武的一家金店內代為出賣,并和金店會計在收據上對托賣事宜進行了書面記載。然而,當劉女士事隔3年半欲取回后,卻被對方告知手鐲已被取走,且收據上多了一個標點符號。

  無奈之下,劉女士將金店會計告上法庭。近日,平武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因劉女士提供了交接憑證原件,金店會計卻未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手鐲已被劉女士取回的事實,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決金店會計返還劉女士被押其處代為出賣的涉案手鐲。

  代賣收據上多了一個頓號

  2016年10月7日,劉女士因急用錢,將一只重58克的純金(黃金)手鐲,押于四川平武一家金店的會計鐘先生處,請代為出賣,雙方分別在自帶復寫功能的收據聯(二聯單)不同位置用藍色圓珠筆對雙方托賣事宜進行了書面記載。

  其中,鐘先生書寫內容為:“日期2016年10月7日,你押純金手鐲一條58克,拿走6000元,大寫陸仟元,發據單位珍愛金店,會計鐘某某……”其余票據書寫字跡為劉女士書寫,內容為“押純金人劉某,手鐲一條58克,拿走(另提行)6000元正,大寫陸仟元正……”收據由鐘先生提供,紅黑二聯,鐘先生留存黑聯(手寫聯),劉女士保存紅聯(復寫聯)。

  雙方具備了以上托賣手續后,鐘先生向劉某支付了6000元,并合意該6000元待手鐲賣出后在手鐲價款中扣除,或未賣出時在劉女士取回手鐲時退還。

  2020年3月間,劉女士準備好6000元去鐘先生處準備取回手鐲時,卻被告知其在收據上簽字“拿走”后,已經將被押手鐲取走了。而且,鐘先生提供的收據上,劉女士所寫的內容變成了“押純金人劉某,手鐲一條58克,拿走、6000元正,大寫陸仟元正”。

  也正因為“拿走”二字后面多了一個頓號,劉女士沒有要回自己的黃金手鐲。于是,劉女士將鐘先生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