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
女子名下房產面臨被執行
父母提出異議稱房子應歸自己
這筆巨額債務讓吳女士的生活遭受巨大影響,而更讓她無法接受的是,20年前,父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如今也將面臨被執行。
在黃某某的債務訴訟獲得法院支持后,因吳某某未在上訴期提起上訴,判決在之后生效,并進入執行階段。在獲悉吳女士名下有登記的房產后,黃某某也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
對于名下房產,吳女士介紹,房子登記時自己還不到10歲,雖然一直在自己名下,但房子實際上是父母所有的,房屋的修建和多年來的支配處置都是由父母在進行,“他們辛苦拼搏出錢修建起來的,是一輩子的心血,如果被執行掉,那這個家就完了。”
吳女士父母吳先生、張女士也對執行提出了異議,并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不過被駁回。后夫婦倆于今年5月向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女兒名下房產歸其夫婦所有,同時不得執行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案涉房屋。該案中,黃某某為被告,女兒為第三人。
在訴訟事由中吳、張夫婦提到,案涉房屋是由其兩人投資修建,為避免今后產生爭議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便將房屋登記在了當時尚未成年的女兒名下,而當時女兒既沒生活來源,也無資金投入,同時自己也未將案涉房屋轉讓或贈與給女兒,并且多年以來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經營也都是自己在進行,案涉房屋應當歸自己所有。
不過,其訴訟請求并未獲得支持。
父母上訴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女兒庭上落淚:“怎能由父母房產還我前夫債務”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了案涉房屋相關修建情況:1998年吳、張夫婦及張女士弟弟等三人成立“雄友公司”,其中吳、張兩人占公司股份95%,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同年,雄友公司與攀枝花仁和區國土地礦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獲得仁和區一279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后雄友公司辦理了相關工程手續,在該塊土地上修建起辦公及住宅樓。
2000年,房屋建成后,在辦理初始房屋產權登記時,吳、張夫婦將房屋分別登記到了當時未成年的女兒和兒子名下。2011年房管局在統一換發新證時,仍登記在女兒名下。
那么,吳、張兩人對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呢?法院認為,雖然案涉房屋系兩人出資修建,并在2000年初始登記在未成年的女兒名下,但在經過10多年后即2011年5月統一換發新證時,仍然登記在已成年的女兒名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的規定,案涉房產物權應認定為其女兒吳女士所有。同時認為,吳、張夫妻及女兒吳女士相互推諉規避執行。最終駁回了吳、張夫婦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后,兩人不服上訴。11月24日,該案二審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吳、張夫婦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依舊是焦點。
吳、張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確認案涉房屋應歸其所有,并不得執行。同時在庭上出示了多份十多年前的貸款抵押合同及相關公證文書,以證明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實際由其夫妻兩在進行支配處置。
吳女士則稱,此前的民間借貸案及目前的執行異議之訴歸根到底是一件事情,即黃某某放貸給前夫冷某某及其公司,而前夫無力償還,將債務放在了自己身上,“我名下的房產雖然登記在我名下,但我從來不認為這個房子屬于我,這是父母幾十年的心血,怎么可能由我父母的房產來還我前夫的債務。”
而黃某某一方則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晰,對吳、張兩人說法不予認可,應維持一審原判。
該案未當庭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