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

  不服行政拘留處罰

  他起訴當地公安局和政府

  對于會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羅方培向會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18年11月19日,會東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會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羅方培告訴紅星新聞,此后,他將會東縣公安局、會東縣人民政府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2019年5月,會東縣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駁回他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他向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書顯示,經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會東縣公安局在四川華西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已將李某某傷情鑒定為陳舊性骨折的情況下,仍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為是羅方培打傷,證據不足,故會東縣公安局對羅方培進行行政處罰的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2019年10月29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會東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撤銷會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會東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獲悉,在打架糾紛中,李某某和羅某勇及其妻子均有受傷,兩家人相互起訴對方,李某某也將羅方培連同起訴。最終,經過法院判決,李某某賠償原告羅某勇及其妻子醫療費等合計5506余元,羅某勇及其妻子賠償李某某醫療費等合計3704余元。

  [索賠]

  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當地公安局被判賠3467元

  羅方培說,比30天拘留更長的是漫漫索賠路。

  2020年6月5日,羅方培向會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會東縣公安局賠償限制人身自由30日的損失,以及賠償精神損失及名譽損失費等。

  經過會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會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羅方培執行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200元,現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撤銷,其已經執行的行政拘留失去了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當予以賠償。

羅方培和妻子羅方培和妻子

  但法院認為,原告羅方培要求被告會東縣公安局賠償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30天的賠償金10749.25元的主張,因被告對原告實施的刑事拘留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調整范疇,故法院對折抵行政拘留的10日支持賠償請求,其余部分不作認定。

  法院還認為,羅方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及名譽損失費3000元的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羅方培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政拘留行為給自己造成嚴重的后果,法院不予以支持。

  今年7月15日,會東縣人民法院判決,會東縣公安局賠償羅方培行政拘留10日的損失3467.50元。

  對于上述行政賠償,羅方培仍表示不服,向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賠償判決書,改判會東縣公安局賠償他13749.25元(其中3000元為精神損失費),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對于羅方培提出的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主張,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會東縣大崇鎮大花村村民李某貴家與羅某勇家因土地糾紛發生口角繼而引發打架,打架過程中羅方培與李某某發生肢體接觸是事實,故會東縣公安局對其行政拘留10日未對羅方培造成嚴重后果,一審法院對羅方培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正確。近日,該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將來]

  還要對刑拘提起訴訟

  申請國家賠償,“想要一個道歉”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羅方培表示:“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11月23日,羅方培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就在幾天前,他已經接到了會東縣公安局方面的電話,通知他去領取行政賠償,但“我內心上不想去領這個錢”。

  羅方培稱,他和妻子只有小學文化,完全不懂法律。兩年多來,他為了打了這幾場官司,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估計前后花了二三十萬,我差點都把房子賣了,會東跑西昌、成都至少上百次,幸好一位好心的律師愿意幫我們,幫我們寫了很多材料,現在都沒有給他律師費。同時,妻子也比較支持我,每次都是她作為委托代理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