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賬 截胡上家詐騙款超百萬
3人被什邡警方抓捕歸案后,馬某交待,他曾獲知,可以將銀行卡內的錢采用掛失補卡的方式截住,而后占為己有。他找到李某、董某商量后,3人便干起了售賣銀行卡截流的事。而他們的“客戶”,正是一個詐騙團伙。值得一提的是,該團伙還是他們的上家。
公訴書顯示,2019年8月,馬某、李某讓董某找人購買銀行卡,而后賣給上家走賬。董某將他人辦理的銀行卡及U盾、預留電話號卡交給馬某、李某后,馬某、李某用微信關注銀行卡公眾號后將其郵寄給上家走賬。同時,告知董某隨時關注賬戶余額。
2019年12月12日,被害人洪某被騙4.98萬元。董某、李某發現卡上有錢后,使用掛失補卡的方式將4.93萬元取現。事后被告人董某分得1.2萬元,馬某、李某分得3.73萬元。
此外,李某采用同樣方式,在今年3月19日,將被害人張某被騙的20793元截流。在分給持卡人酬勞500元后,將余款交給馬某。
今年3月21日,董某以自己名義辦理銀行卡,并將辦理的銀行卡及U盾、預留電話號卡郵寄給馬某、李某用于走賬。4月9日,馬某、李某見卡內有資金匯入,便安排董某以同樣的方式取走他人詐騙的96。 97萬元。后董某分得16萬余元,馬某、李某分得80余萬元。
截胡上家詐騙款 屬掩飾犯罪所得還是盜竊?
犯罪分子截胡上家的詐騙款,究竟屬于掩飾犯罪所得,還是屬于盜竊,成為本場庭審的焦點。
公訴機關指出,經審理查明,董某盜竊金額為101.9萬元,李某、馬某盜竊金額為103.9萬元。三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以盜竊罪追究3人刑事責任。
庭審中,在大量證據面前,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指控的罪名,3人最終表示無異議。
什邡法院審理認為,3被告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3被告人刑事責任。3被告人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退還了所獲全部贓款,被告人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最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馬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對被告人董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庭審法官解釋說,縱觀整個案件,犯罪分子收購、提供銀行卡,為詐騙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收購、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為本身也會構成犯罪。若采用秘密方式,將違法犯罪所得款項“截胡”,也會構成盜竊罪而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