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吳良軍擔任審判長,對李春元、李東枰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東坡區法院一審判決。部分省人大代表旁聽了宣判。
成立涉黑組織 一家三口參與
法院依法查明,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滿釋放后,通過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為確立其在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的地位,先后組織被告人謝義文、陳光利、黃從平等人在東坡區尚義鎮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東坡區尚義鎮造成嚴重影響,被當地群眾稱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組織成員謝義文、劉國友、魏東、童岡等人在東坡區某賓館實施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以此為標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員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規矩清晰,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李春元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領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組織成員對其忠誠、服從,長期通過組織聚會,喝酒娛樂、送錢送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向參與工程管理和實體經營的組織成員按入股分紅、發放報酬,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零花錢、車輛。謝義文、黃從平、劉國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麗英等4人為該組織骨干成員。李春元之子李東枰等3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余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為獲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攏在李春元的身邊,接受該組織的安排、指揮,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李春元除了網羅社會閑散人員擴充勢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齊上陣。其妻子姚麗英負責管賬,其兒子李東枰充當打手,還有其侄子李偉、董航參與軟暴力,他們信奉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覺得自己人信得過、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