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雙方雇傭關系成立

  庭審中,四川某地質公司辯稱,吳某不是其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而黃某某一直與吳某聯系,由吳某安排工作、報銷費用,黃某某從未與四川某地質公司有過任何聯系,四川某地質公司的員工陳某某此前并不認識黃某某,雙方也不存在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

  法院認為,陳某某與吳某的QQ聊天記錄顯示,吳某按照陳某某要求制作工程設計報告,并為此進行了大量的實地測繪、數據收集、數據整理及統計、數據分析等工作,陳某某代表四川某地質公司向其支付報酬,吳某也知曉提供勞務的實際對象為四川某地質公司,因此,四川某地質公司與吳某之間成立雇傭關系。而黃某某向吳某提供勞務,吳某向黃某某發放勞務報酬,應當認定吳某與黃某某之間成立雇傭關系。吳某作為四川某地質公司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黃某某死亡,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四川某地質公司應與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青羊區法院判決四川省地質公司向黃某某父母賠償29萬余元。

  記者 趙詩柯

  ◎法官說法

  雇主賠償后可向雇員追償

  承辦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