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羅某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羅某原系公安機關一名輔警長。羅某明知李某全在新民街組織賣淫,仍收受其1000元禮金。2018年5月,派出所成立“涉黃整治工作專班”,整治范圍包括新民街等涉黃場所,羅某系該專班成員之一,羅某將工作得知的專班行動提前告知李某全;羅某還接受李某全的請托,干擾公安機關辦案,致使李某全等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未被及時查處。

  3、彭某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彭某原系公安機關一名輔警,擔任派出所巡防中隊分隊長。彭某明知李某全等人在新民街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接受張某兵的請托,消極履行查禁職責,為李某全等人提供非法保護,并先后收取1500元好處費。彭某主動向李某全透露公安機關通過新民街街邊監控偵辦站街拉嫖等情況,隨后李某全就讓拉嫖人員在站街拉嫖時注意躲避街邊監控,逃避查處。

  4、葉某浩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葉某浩原系公安機關一名輔警,擔任派出所巡防中隊分隊長。葉某浩明知李某全在新民街長期從事組織賣淫違法活動,仍接受張某兵的請托,消極履行查禁職責,提供非法保護,并先后收取1500元好處費。葉某浩向李某全通風報信,讓李某全手底下的人不要出來站街拉嫖,幫助李某全賣淫組織逃避查處。

  5、何某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何某原系公安機關輔警,擔任派出所巡防中隊分隊長。何某明知李某全在新民街長期從事組織賣淫違法活動,仍接受張某兵的請托,消極履行查禁職責,提供非法保護,并先后收取1500元好處費。何某將得知的行動消息告知張某兵,讓張某兵給李某全通風報信。何某還在其女兒滿月酒時收受李某全的1000元禮金。

  6、馮某春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馮某春原系公安機關一名輔警,先后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巡防中隊從事輔警工作。馮某春明知李某全等人在新民街長期從事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仍多次接受李某全安排的吃請、異性色情服務、游玩等。馮某春多次幫李某全打探案情,消極履行查禁職責,向李某全通風報信。李某全在接到消息后,及時安排手下成員逃避查處。

  7、陳某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某原系公安機關一名輔警,先后在派出所社區、案查隊工作。陳某明知李某全等人在新民街長期從事組織賣淫,仍多次到李某全處“免費嫖娼”,收受李某全給付的財物。陳某向李某全通風報信,不履行查禁違法犯罪職責,幫李某全打探案情。在查處行動中,陳某故意采取不掛斷電話方式向李某全泄露清查行動的部署安排情況;私自放走被抓獲的李某全手下站街賣淫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兵、羅某、彭某、葉某浩、何某、馮某春、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查禁違法犯罪職責,卻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包庇李某全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縱容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應予以嚴懲。被告人張友兵還構成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