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獲悉,11月20日,一起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陸龜案在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現場現場

  據了解,2020年9月30日,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向東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于10月16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1月4日上午,趙某某、馬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從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新源路的被告人趙某某,在某貼吧發帖出售其飼養的蘇卡達陸龜和紅腿陸龜各一只。家住成都市郫都區的被告人馬某某看到該信息后,電話聯系趙某某,商定以500元的價格購買紅腿陸龜。之后,馬某某讓其在攀枝花的同學李某幫忙,將紅腿陸龜通過快遞寄送到自己家中。

  案發后,公訴機關從馬某某住處依法扣押紅腿陸龜一只,從趙某某家中依法扣押蘇卡達陸龜一只。經司法鑒定中心和東區林業局確認,兩只烏龜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的物種,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蘇卡達陸龜、紅腿陸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腿陸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被告人趙某某、馬某某的犯罪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生態環境,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以及兩名被告人應通過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以示真誠悔罪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此同時,趙某某、馬某某連帶賠償野生動物價值損失人民幣2500元,并在在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發表經法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圖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