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間接原因:一是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未對駕駛員何道柱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作為川S69***重型半掛牽引車/川S1***掛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的所屬單位,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二是蔣某某作為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三是駕駛員何某某對車輛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發現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已由達州市達川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某,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認真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公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應負此次事故的領導責任。已由達川區應急管理局對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川S69***重型半掛牽引車/川S1***掛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駕駛人何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制動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駕駛車輛嚴重超載,違反禁令標志,駛入達川城區,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由達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已移送檢察機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