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

  車位漲價屬實,但這不是業主欠費的理由

  12月1日,物業公司一名負責人回應,小區車位租金漲價的確屬實,最終的價格為每月350元到370元。“但這并不是物業公司能夠決定的事,業主以此為由不繳費,還相互發布一些負面消息是沒有道理的”。

  該負責人介紹,小區未售車位所有權在開發商,并非物業公司所有,物業公司僅僅是提供物業服務,代開發商進行出租管理。“業主不能把漲價問題怪罪到物業公司身上”。物業公司只能配合傳達業主的意見。

  該負責人稱,在物業管理費上,既然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就應當按時繳納物業費,而業主如果都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的運營也將受到很大影響,如此也會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物業服務,物業與業主間的矛盾也會增加,最終受損的還是業主。

  “對于拖欠時間過長、欠費金額太大的業主,如果多次催收還是不交的話,我們最后只能提起訴訟催繳了。”物業公司負責人說。

  業主們向紅星新聞反映,小區的車位租金實際上已經超出了同區域附近的多個小區,這是不合理的。同時,有業主介紹,在此前街道辦召集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代表協調時,曾要求開發商對周邊小區費用情況進行了解,給出合理的費用標準,“但當時他們所走訪的小區,有一大半都是距離我們這個區域較遠的小區,并沒有特別大的可比性。”

  在小區內,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多個樓棟掛有小區業委會籌備選舉的標語,動員業主們積極參與選舉,成立業委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小區一直沒有業委會,當業主權益有損的時候就難以維權,也希望這次能夠成立起來,今后更好地為小區服務。”一名業主說。

  另有受訪業主表示,所拖欠的物業費只是緩交,并非完全不繳納,等這次業委會成立之后,就會進行補繳。

  小區車位租金到底該咋漲?

  律師這樣說

  那么,開發商是否有權對車位租金進行提價,業主是否可以以車位租金過高而拖欠或拒絕繳納物管費用呢?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張小軍律師對此表示,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小區未售車位的租金定價權確實在開發商手上,開發商有權對價格進行調整。而物管公司在此過程中,確實是代開發商進行車位管理和收取車位租金,業主不能以車位租金過高為由拖欠或拒絕向物管公司繳納費用。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王英占律師也表示,未銷售的車位產權在開發商手上,開發商可以自主定價,但《物權法》規定了小區停車位應優先滿業主的需要,如果其定價嚴重高于周邊小區,就會導致業主租不起,這顯然違反了物權法關于配套的車庫、車位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的規定。當然,開發商也不能無節制地漲價。如果車位租金本身就很低,也是可以適當漲價的。通常情況下,物業公司只是代為出租,最終的定價權還在開發商上。物業費是物業公司基于向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來收取的費用,其與租金是兩回事,業主不能以車位租金漲價來拒付物業費。對于租金,在合同期內是不能漲價,業主可以以此拒繳多出的租金;合同期滿后可以適當漲價,業主無權拒絕。

  車位租金的調價問題有著一定的普遍性,那這一價格的調整又到底該如何進行呢?實際上,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9年5月23日公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已有提及。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項目首次銷售前,應合理制定本項目車(庫)位租售方案,并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住宅小區停車費價格漲幅環比高于CPI月漲幅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協商價格調整方案。

  而如果協商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書面申請調解或向屬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行政調解,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仲裁。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