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媒體走基層采訪組,來到四川巴中,參與一起公益訴訟案的公開審查會。黃某某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移送起訴,是否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查會上各方發表了建議。

  2019年12月,黃某某以100元每株的價格,購買南江縣云頂鎮窩坪村2社譚某某家自留山(小地名“墳梁”)內樹木143株,雙方約定由譚提供林權證,黃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實施采伐。隨后雙方在譚家自留山對143株樹木予以標號。

  2020年3月19日,黃取得采伐譚家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許可證,許可采伐林木蓄積9.2立方米、株數28株,樹種馬尾松。

  經南江縣森林公安局現場勘查查明,黃某某采伐共計143株(其中馬尾松137株,柏木6株),立木蓄積39.683立方米。黃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樹種采伐林木,超數量采伐馬尾松109株,超樹種采伐柏木6株,共計濫伐林木115株。

  6月16日,南江縣森林公安局以黃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7月9日,南江縣人民檢察院對黃某某涉嫌濫伐林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立案調查;同日,在“正義網”發布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內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7月20日,黃向南江縣人民檢察院提交《生態修復申請書》。7月24日,南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8月18日,當事人黃某某主動向南江縣生態修復專項資金賬戶交納生態修復資金9950元。因該案刑事部分已判決,不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條件,根據最高院、最高檢的相關規定,11月13日,南江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移送巴中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辦案組認為,黃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破壞了當地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黃已按照植被恢復方案全額繳納了生態修復費用,社會公共利益已經得到有效維護,擬對其不予起訴,并申請進行公開審查,聽取審查員對該案不起訴的意見。

  該案公開審查會,省人大代表、省級人民監督員、市政協委員、市人民監督員代表共5人擔任審查員。現場就當事人是否自愿交納修復資金?交納后能否真的保障生態的修復?刑事附民事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區別是什么等進行提問了解后,經審查員們集體評議,同意檢察機關作出的擬不起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