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銷售者未提供安裝服務和監管義務
擔責20%賠償15.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和售后服務的相關要求,銷售者通常應對所售燃氣熱水器提供安裝服務,并對特殊商品安裝附有安全監管義務。本案中,消費者唐某在使用燃氣熱水器后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其死亡后果與燃氣熱水器的不當安裝使用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秦某作為燃氣熱水器的銷售者,未向用戶提供安裝服務且未盡相關監管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唐某對燃氣熱水器的安裝使用說明未盡自身注意義務,且與其家人在同一時段先后長時間對不當安裝的燃氣熱水器進行不當使用,明顯疏于安全防范,其自身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終審判決,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酌定案涉損害后果由秦某承擔20%的占比責任,判令秦某賠償死者家屬相關費用共計15.2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