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是我國第七個國家憲法日。11月30日至12月6日是第三個“憲法宣傳周”。為提升學生禁毒、防毒意識,禁毒從娃娃抓起,12月1日,一起運輸毒品、非法儲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槍支案在成都花照中學公開審理,100余名師生旁聽。

  ↑庭審現場。

  5月17日,被告人胡某將裝有7袋凈重86.68克冰毒的畫軸交由快遞公司,寄往遼寧省丹東市鳳城市??爝f員在對快遞例行檢查時發現毒品并報警,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胡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區某小區的出租房內將胡某抓獲。在對該出租房進行搜查后,查獲自制爆炸物5個,改制的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手槍1把、子彈6發。

  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雖然胡某寄送了快遞,但是胡某是按照朋友袁某的要求往遼寧寄送畫軸,自己對畫軸內藏有毒品不知情,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將毒品藏入畫軸。

  被告人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被告人放入的毒品,依靠間接證據能否證實被告人的主觀明知,并認定被告人構成運輸毒品罪呢?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公訴人當庭指出,在本案中,結合胡某在發送快遞時已經填寫好收件地址,快遞員收取快遞后到開箱檢查過程連續的事實,排除其他人放入毒品的合理懷疑;胡某系吸毒人員,在其家中發現了冰毒、電子秤、成卷的錫箔紙以及吸毒工具,在畫軸中發現的冰毒用錫箔紙包裝,7袋冰毒每2袋基本一致;經鑒定,畫軸中毒品與胡某家中查獲的毒品系同一原料、同一生產工藝生產的產品。

  向法庭出示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因此,運用上述間接證據推定胡某主觀明知并構成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當庭宣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判決被告人胡某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李峰 楊蔓 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