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撈魚竿溺亡屬意外事件
魚塘老板不擔責
本案經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案涉魚塘已由村委會發包給李某,由李某負責管理、經營,該發包不需要任何資質,村委會不存在選任過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天與王某一同釣魚的王豪,在王某下水撈魚竿前已對其進行勸阻,在王某溺水后也及時下水進行救助。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豪作為同行人,盡到了自身的提醒、救助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豪自愿補償原告4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可。
那么,作為魚塘承包經營者的李某,是否應該對王某溺亡負有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承包經營者,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魚塘顯著位置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釣魚活動本身并無安全隱患,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標志自行下水撈魚竿的行為,超出李某注意范圍,撈魚竿導致其自身溺亡與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自愿補償原告2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可。
12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西充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補償死者家屬2萬元,王豪補償死者家屬4萬元,駁回死者家屬訴訟請求。目前,本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承辦法官葉騰博亦提醒,釣魚雖是一項休閑娛樂活動,同樣伴隨著風險。在釣魚過程中,要以生命安全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風險,卻不聽他人勸阻、無視警示牌警告的行為,其損害后果要自行承擔。
朱臻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