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郭永柱委托筠連縣玉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孝彬向筠連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這筆借款糾紛作出民事調解,明確世成房地產公司需在2017年7月30日前還清所有借款,但世成房地產公司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郭永柱隨后找到筠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卻被法院告知,世成房地產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已所剩無幾。郭永柱認為,自己的代理律師劉孝彬沒有到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應該賠償自己1103萬元的本息損失。郭永柱同時向宜賓市司法局等部門,提交了對劉孝彬律師以及筠連縣玉壺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12月4日的庭審中,原告郭永柱方面堅持認為,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孝彬在代理原告與世成房地產公司借款糾紛案中,沒有忠實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為原告申請保全,導致進入申請執行階段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原告郭永柱方面認為,玉壺律所律師劉孝彬在代理郭永柱與世成房地產公司借款糾紛案中,沒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導致原告的債權無法得到合法保護,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玉壺律所和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0余萬元。

  郭永柱方面舉出證據證明,原告要求律師劉孝彬向筠連縣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后支付了相關費用,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訴訟保全擔保函,但律師劉孝彬卻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律師劉孝彬的過錯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該予以賠償。

  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認為,原告郭永柱和劉孝彬律師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沒有特別載明委托財產保全事項。原告將保全費等轉交給律師是委托代繳費行為,而不是委托代理行為,原告在后來的調解中應當知道沒有進行財產保全。玉壺律師事務所還稱,筠連縣法院查封的世成房產房屋是原告債權的保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原告也沒有損失。

  玉壺律所舉證證明,律師劉孝彬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履行了代理義務,并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又代原告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訟保全擔保函、代交保險費,全程參與訴訟、調解、簽署并領取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積極履行代理義務,通過筠連縣法院在強制執行階段中查封了世成房地產公司房屋76套等。律所認為,律師劉孝彬忠實履行了代理義務,無任何過錯,原告方并未受到任何損失。

  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代理人對玉壺律所的主張表示支持,并舉出筠連縣住建局出具的證明,說明世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定水盛景”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原告的合法債權能得到依法保護。

  人保公司還認為,依照保險公司與四川省律師協會簽訂的《四川省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相關條款,即使代理律師存在過錯需賠償,保險公司也僅在200萬元的限額內予以賠付,但這一觀點遭到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反駁。

  12月4日庭審結束時,高縣法院合議庭表示,將根據庭審情況合議后擇期宣判。

  (原標題《四川律師未及時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被索賠千萬:法院再次開庭,律師是否失職成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