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接受朋友說情,在明知他人涉嫌危險駕駛罪時,不予送檢血樣,故意包庇他人。不僅如此,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12人9.72萬元,關照他人,為他人謀取利益。12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四川樂至回瀾派出所原所長伍某的判決書,他因此前在交警部門任職期間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今年38歲的伍某此前系樂至縣公安局回瀾派出所所長,因涉嫌職務違法問題,于今年5月11日被樂至縣監察委員會留置。8月25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被樂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據樂至縣紀委監委11月9日的公開信息,伍某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等,經樂至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樂至縣委批準,決定給予伍某開除黨籍處分,由樂至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并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0月22日上午,伍某涉嫌徇私枉法和受賄案在樂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伍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

  伍某犯徇私枉法罪:2014年3月,伍某時任樂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特勤一中隊中隊長,在處理陳某酒后駕車交通事故中,其明知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仍接受朋友劉某的說情,安排辦案人員不予送檢血樣,不開展調查、立案偵查活動,故意包庇陳某使其不受追訴;2016年11月,伍某擔任樂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特勤一中隊中隊長,在處理黃某酒后駕車交通事故中,黃某酒精呼氣測試為248mg/100ml,其明知黃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仍接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樂至分公司員工鄧某和樂至縣安監局原局長黎某的說情,不予送檢血樣,不開展調查、立案偵查活動,故意包庇黃某使其不受追訴。

  伍某犯受賄罪:2013年7月至2017年9月,伍某利用其擔任樂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特勤一中隊原副中隊長、中隊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龍某、夏某、江某等12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9.72萬元。其中,包括在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維修業務、交通事故逃逸等方面提供關照,收受金額在2000元至3.2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法院另查明,伍某于2020年9月22日檢舉他人非法持有槍支犯罪,經查證屬實。此外,樂至縣監委扣押伍某職務違法款共計10.42萬元。

  法院認為,伍某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7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據此,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11月1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伍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此外,對其違法所得9.72萬元予以追繳。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