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庭辯焦點:是否構成欺詐
公訴機關:隱瞞事實真相
男子律師:戀人關系,只是民事借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施某通過微信加好友方式認識4名受害人,同時與4人發展成戀人關系,先后以投資辦砂場從受害人處騙取資金,另外施某通過支付車輛首付,購買車輛在受害人名下,之后再將車輛抵押的方式,騙取受害人錢財。被告人施某在不告知的情況下通過上述方式欺騙4名受害人,隱瞞事實真相,其行為構成欺詐,已觸犯刑法。
在庭審中,施某承認購車是事實,但對抵押車后的錢去向認定存在分歧。
對于施某借錢一事,施某的辯護律師詢問裴某某、王某某和楊某某,三女子表示自愿,只有謝某某表示自己不同意,是男子施某求自己后才同意的。
施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詐騙罪理由不夠成熟,理由是女子與施某交往的過程之中,雙方處于戀人關系,借錢是自愿,是雙方在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發生的一種借貸關系。
辯護律師還稱,施某承認與4名受害人借錢,并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認識到普通朋友再到戀人關系,時間有幾個月,有的幾年時間,施某與4名受害人不存在隱瞞事實真相和欺騙的行為。受害人也與施某一同到辦公場地和二手車交易市場查看,事實說明其沒有欺騙和隱瞞,所購車輛首付款的按揭款都是施某在承擔,4名受害人并沒有還銀行的錢,對4名受害人并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既然沒有造成損失,施某也沒有隱瞞事實真相和詐騙。通過證據和4名受害人當庭詢問的情況下,其認為施某詐騙罪不成立。
但公訴機關認為,施某是在與4名受害人建立有一種特殊的關系之后,4名受害人才自愿借錢,同時證實在與4名被害人交往之前,施某已有大量債務不能償還。施某實際上是在隱瞞了與4名受害人同時交往的情況下,用受害人名字按揭車輛,雖然施某支付首付,但是受害人在償還債務,債務是被害人在承擔。
根據法庭調查、詢問,被告人施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能償還大量債務,以相同的方式騙取受害人,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性質,隱瞞了與4名受害人同時交往的事實,又騙取了4名受害人的財物,構成詐騙罪。
施某的辯護律師則表示,施某與4名受害人不存在詐騙,施某和4名受害人只是借貸關系。
隨后,法庭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