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胡某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市中區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在案的電瓶、捕魚器、水桶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鯽魚、墨魚、大口鰱等水產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現該刑事判決已經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周某、胡某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兩人的侵權行為已造成了野生魚類的價值2,820元、600元的損失,同時造成了魚類、魚卵、幼體、親本死亡的經濟損失6,580元、1,400元,該損失有樂山市水產站出具的價值認定意見書為證,事實清楚,兩被告人對此亦無異議,故其對該侵權行為應分別承擔賠償9,400元和2,000元損失的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周某、胡某軍分別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9,400元和2,000元,支付至樂山市檢察公益訴訟專項公益金賬戶;兩人在樂山市市級官方媒體平臺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