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樂山中院開庭審理兩起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漁業資源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12日凌晨2時許,周某攜帶電瓶、升壓器等電魚工具,駕駛橡皮艇在岷江河玉津鎮流域進行電魚活動。同日凌晨3時許被犍為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擋獲。
經清點,周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13.8斤,其中翹嘴魚1斤、黃顙魚0.2斤、鯽魚0.6斤、鯉魚12斤。經樂山市水產品站鑒定,上述漁獲物價值2,820元,造成天然水域漁業資源毀滅性傷害,間接經濟損失6,580元。
2020年6月23日,周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犍為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橡皮艇1只、升壓器1臺、魚竿2只、電瓶1只、掛漿機1臺,予以沒收。現該刑事判決已經生效。
2020年1月4日19時許(禁漁期),胡某軍攜帶電瓶、電魚器等工具,在樂山市市中區安谷鎮安谷村2組的河道內進行電魚活動。同日21時許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安谷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查獲。經清點,被電魚類共50余條,稱凈重量1.9公斤。經樂山市水產品站鑒定,上述漁獲物價值600元。此外,造成天然水域漁業資源毀滅性傷害,間接經濟損失不低于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