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任鴻

  12月12日,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處理活動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通知》,明確要求進一步規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全文如下:

  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應急指揮部公告

  (第15號)

  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確保我省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二、除依法授權的機構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收集或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泄露。

  三、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公開公民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詳細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確需公開的,應當經過加工處理,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四、疫情信息由依法授權部門公布。社會公眾應當從權威發布機構獲取疫情信息,對未經證實的信息應審慎對待,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公開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可以向公安、網信等部門舉報。

  五、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用戶發布疫情相關信息的管理,對非法發布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應當及時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

  六、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原則,開展對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權的行為,相關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制止和查處。

  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

  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