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繼續手術不違背倫理道德醫院應當履行合同
成都市青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因技術操作原因存在分階段、分步驟履行的特點,這并不影響醫療服務合同內容的整體性,雙方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尚未履行完畢,醫院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另外,李某在去世前對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已表達了明確意愿,張某也同意將胚胎移植到自己體內,這一行為不會損害公序良俗,即使李某去世后不能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亦不必然對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構成妨礙。
其次,張某作為喪偶婦女,其有別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規定的禁止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的人群,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不有悖于社會公益。另外,對于撫育后代來講,經濟負擔能力不應作為公民行使生育權利的約束條件,不能因為孩子可能出生在單親家庭,就斷言孩子會遭受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因此,張某獨自撫育孩子也不違反“保護后代原則”的規定。
綜上所述,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判令四川省某醫院繼續為張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介紹,該案例的示范意義在于,當事人夫婦與醫療機構簽訂了輔助生殖醫療合同,當事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并不違背倫理道德。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因技術操作原因存在分階段、分步驟履行的特點,但并不影響醫療服務合同內容的整體性,醫療機構應當繼續履行生殖醫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