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保守商業秘密,避免不正當競爭,往往會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競業工作,企業將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只知道“領錢”,卻忘記了自己的義務,很可能會招惹官司。近日,綿陽經開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違約人羅某付出了賠償8萬元違約金的代價。

  2016年11月,羅某入職某光電公司,從事生產主管工作。2017年9月,公司與他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為3年,在此期間,羅某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否則將承擔違約金。作為補償,公司將為員工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2018年9月,羅某辭職,從2018年11月起,光電公司每月向羅某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9年9月,光電公司發現羅某就職于與其經營范圍相當的另一家公司,并擔任技術工程師。今年2月,光電公司起訴至綿陽經開區法院,要求羅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支付違約金、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審理過程中,羅某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經開區法院審理認為,羅某與光電公司自愿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均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即羅某不得在一定期限內到競爭單位擔任從事與原工作崗位相關的工作。而作為補償,光電公司也足額支付了羅某補償金?,F羅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羅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業務,并賠償光電公司違約金等各項損失10萬余元。

  宣判后,羅某不服,向綿陽中院提起上訴。考慮到今年受疫情影響,光電公司接受了綿陽中院承辦法官的調解,愿意將違約金降低至8萬元,現羅某已履行賠償義務。

  曹露悅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