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月萍 記者 楊棕賢)11日,四川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雷洪金受賄一案在雅安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雷洪金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追繳被告人雷洪金受賄犯罪的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洪金利用擔任內江市市長助理兼內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內江市副市長、自貢市市長、市委書記、四川省交投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土地出讓、工程項目、銀行改制重組及經營發展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1290萬元、美元4萬元、黃金制品1件及時值35.4萬元的干股,共計折合人民幣1363.72萬元,獲取股份分紅款556.65萬元。案發后,雷洪金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907.23萬元、黃金制品1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洪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雷洪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認罪認罰,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經綜合考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