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后被評定8級傷殘

  經過司法鑒定,外力損傷是引起小黃睪丸損傷壞死的直接原因,小黃的左側睪丸切除后,被評定為八級傷殘。

  法庭上,小宋一方認為,在校期間,小宋并沒在嬉戲過程中傷害到小黃,從相關鑒定結論來看,沒有肯定小黃是入院前13天受到的傷害,反而從住院病歷來看,小黃是入院前7天受到的傷害。小宋一方還向法庭提供了證人筆錄,擬證明小黃在2019年11月13日后曾參加體育課長跑800米,表明小黃在2019年11月13日時沒有受傷。不過,法院認為,根據被調查人陳述,上體育課當天運動強度不大,而小黃受到損害與能否上體育課是否存在必然關聯無法確認,應由專業機構作出評定。

  涉事學校則認為,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小黃受傷時,老師第一時間詢問傷情并讓其接受治療,學校和老師均采取了有效合理措施,履行了保護義務,主觀上和行為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小宋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判斷能力和認知能力,且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上具有違法性,造成了小黃的損害后果,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學校還認為,小黃作為限制民事能力行為人,對自身傷情具有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其在老師多次關心詢問并讓其接受治療時,隱瞞受傷事實和傷情,在長達兩周的時間內未到醫療機構檢查治療,延誤治療時機,未能及早發現,造成損害后果,主觀上具有過錯,擴大了風險,增加了損失,其自身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庭判決三方均擔責

  武勝縣法院審理認為,小黃的襠部無故遭小宋腳踢,導致左側睪丸損傷切除,小宋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但系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且案發時已滿12周歲,應對踢人行為會產生不良后果具有一定預見性,小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安全教育和管理責任義務人,雖制定了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也定時進行了部分安全教育和宣傳,但在案發時小黃就已向老師告知了受傷情況,老師和學校知曉情況后并未足夠重視和采取措施送醫救治,也未及時聯系小黃家長將其送醫治療等方式,學校處理該事故方式上確有不當之處,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具有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小黃雖系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受傷時已年滿14周歲,對自身受傷程度也應當有一定預見性,當老師詢問其受傷情況時,其自稱不去醫治,且從受傷到住院治療相隔13天,期間也曾回家食宿,但其并未告知家人,其家人也無任何察覺即未盡到必要的監護責任,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一定的責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確認小黃的醫療、交通、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為22.8萬余元,同時結合本案起因、經過和結果,確認小宋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比例為50%,學校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比例為30%,余下本次事故責任比例20%由小黃自行承擔。

  日前,武勝縣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小宋父母賠償小黃一家11.4萬元,學校賠償6.7萬余元。據悉,小宋一方收到判決后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