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書介紹,王憶窮在擔任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主任科員、副調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010年通過向原云南省國土廳評審中心副主任白某等人打招呼的方式,為冉某在辦理云南省盈江縣盞西鄉獅子山鉛鋅礦采礦權變更、采礦證延續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通過提供內部地質資料圖,為冉某在確定四川省德扯弄巴石英巖礦是否含有鋰礦提供幫助。2012年,王憶窮向冉某介紹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王某、地勘處副處長賈某,為冉某的四川省德扯弄巴石英巖礦探礦權違規增加鋰礦礦種提供幫助。
2009年,王憶窮及丈夫楊某根據冉某所提先不出資、后以分紅款補交出資的方式取得云南省盈江縣盞西鄉獅子山鉛鋅礦5%股份,該股份由冉某代持。
2011年至2016年,冉某先后向王憶窮、楊某支付云南省獅子山鉛鋅礦股份利益合計770萬元,王憶窮二人取得上述款項后未向冉某補交出資款。另,2012年左右,王憶窮先后收受冉某1萬元、5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憶窮及其辯護人稱,云南省獅子山鉛鋅礦兌現的770萬元股份利益是基于楊某的個人投資、入股行為,確系正當股份利益并非賄款,王憶窮沒有參與其中。
成都市中院認為,經查,多位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楊某、王憶窮夫婦從未實際出資而占有云南省獅子山鉛鋅礦的股份,可見楊某該行為并非正常投資、入股行為。
此外,王憶窮通過參與談判、安排楊某簽訂相應協議書、提供賬戶收取股份利益、處置收取款項等方式參與了云南省獅子山鉛鋅礦股份利益的兌現、處置過程。并且,冉某是基于王憶窮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其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讓王憶窮、楊某未出資但獲得股份,實質是送給王憶窮“干股”。
成都市中院指出,王憶窮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接受調查期間,王憶窮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0年11月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憶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其受賄所得人民幣993萬元、金條1根,依法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