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12月17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四川雅安天全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付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院查明,2012年以來,以賈某漢(已判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無視政府禁令,多次組織或參與實施烏木采挖活動并借此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為達到對永興片區烏木采挖行業實現壟斷控制的目的,其骨干成員賈某龍(已判決)通過行賄和吃請等方式,拉攏時任天全縣公安局永興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付某。
付某在執法過程中,多次包庇、縱容以賈易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縱容其實施非法采挖烏木和因采挖烏木引發的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未依法立案查處。
另查明,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付某先后利用在天全縣公安局永興派出所、天全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天全縣城廂派出所工作期間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價值4.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3.948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以賈某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對該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包庇或者放縱,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系情節嚴重;被告人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其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付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付某當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