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5日,童豹、張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龔某某、趙某某、張某等人因糾紛在萬源大酒店用砍刀、棍棒等工具,把林某打成輕傷,熊某某、胡某某打成輕微傷;2009年至2010年期間,童豹組織胡某某、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萬源多家酒店進行吸毒,并為他們提供毒品;2010年至2013年期間,童豹、盧某某等人利用水怡坊洗浴中心,先后組織10余名失足婦女進行賣淫活動,非法獲利4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童豹等人惡勢力團伙,還存在其他多起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達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童豹等12人19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5萬元,其涉案違法所得42萬元全部予以上繳國庫;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其中,童豹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61萬元。(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