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人人都應該遵守的規則。然而,卻有人存在這種心理,自己喝了酒不開車,卻讓同樣喝過酒的人開車,自己就沒有責任嗎?答案是未必。
近日,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因危險駕駛罪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案件。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閔某某駕駛被告人安某某的二輪摩托車,與周某、安某某一同前往周某的朋友劉某家中聚會,期間閔某某與安某某均飲用白酒。
聚會結束后,安某某在明知閔某某已經飲酒且無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二輪摩托車交由閔某某駕駛并搭載周某和自己回家。
在從古藺鎮汪家溝往古藺鎮一品上城方向行駛過程中,周某在途中下車,閔某某繼續駕駛摩托車搭乘安某某行駛。
在行駛至古藺縣職高紅綠燈附近時,車輛撞向右側綠化花壇,造成二人受傷以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閔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2.6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