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12月22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某某、李某某等19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曾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某某等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介紹,2012年,曾某某與紀某出資購置了辦公用房,與李某某成立公司,隨后網羅了張某某、宋某某等人員,有組織地在成都東南區域實施非法高利放貸,并通過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牟取高額非法利益。

  此后,逐步形成了以曾某某為組織、領導者,李某某等4人為骨干成員,蘭某等8人為積極參加者,黃某某等5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催收欠款為名,長期對民營企業經營者進行威脅、恐嚇,干擾、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導致部分民營企業經營難以為繼,部分被害人因被暴力催收被迫背井離鄉,部分受害群眾不敢報警、控告。

  該組織大肆高利放貸,擾亂當地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對平等、意思自治的民間借貸行業造成極大破壞;該組織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某等19名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尋釁滋事罪,并考慮到部分被告人分別具有自首、累犯、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圖片由天府新區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