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4人承擔20%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同伴李某認為自己已安排人員送程某,盡到應有責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時沒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雙方自愿喝。
張某和韓某覺得自己更不應承擔責任:“我們對死者的認知程度,不知道他家在哪,只知曉他經常在車內睡覺,所以專門留出車窗縫隙,將他安置在車中休息?!?/p>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死者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健康狀況、飲酒量應有一定認知,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潛在風險,沒有理性控制飲酒量,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李某作為聚餐組織者,應盡到相應安全保障、勸阻飲酒義務。李某雖安排人員送程某,但未選擇通知親屬或送至醫院避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王某作為共同飲酒者,與程某相互對飲,致雙方醉酒,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韓某作為共同參與飲酒者,未盡勸阻義務,將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閉性較強的車內,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4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根據4被告過錯責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張某、韓某共同承擔5%(各自2.5%)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4被告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4名被告遲遲未履行賠償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依法向4名被執行人送達了各項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在多次釋法明理后,4名被執行人表示:“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肯定會把錢給他,但我們也參加工作不久,一次性拿不出這么多錢,希望法官能幫忙協調下,寬限點時間。”執行法官向老程轉述了被執行人愿意給付和一次性給清的實際困難,老程表示可以寬限些時間,但還是要一次性給付。
法官提示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Part 0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Part 0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Part 0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Part 0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后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